课程考核是考察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环节,为保证考核质量,使学生所修课程的学习成绩考核工作在公平、公正的原则下规范、顺利地进行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凡学生所选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,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,考核成绩不合格不得学分。
第二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,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或其他实践教学单独进行考核,未独立设课的同理论课一起评定综合成绩。
第三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。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进行课程成绩评定,考查课采用五级分制,即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、不及格五个等级进行课程成绩评定。
第四条 考核成绩按考核方式规定的形式进行登记。按五级分制形式评定的课程成绩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转为百分制,转化关系为:优—95分;良—85分;中—75分;及格—65分;不及格—40分。
第二章 考 勤
第五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所修读课程的一切教学活动,包括理论课、实验课、实习、军训等所有教学环节。学生因故不能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,否则视为旷课。教师按规定对学生上课情况实行考勤,并如实做好考勤记录。考勤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,但每门课程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上课次数的1/3,学时较少的课程考勤次数不得少于6次。学生要按时完成作业、实验报告、实习报告等学习任务。对旷课、缺课以及未按时完成作业、实验报告、实习报告等学习任务的,按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六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,成绩以零分记(考查课以不及格记):
1、旷课累计达考勤次数的1/3者;
2、课程作业、实验报告1/3不交者;
3、含请假在内缺课超过1/3学时者。
第七条 考核内容中含理论和实验两部分的课程,实验部分考核不合格者,取消其理论部分考核资格,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。
第八条 凡取消学生课程考核资格的,任课教师应当在考核前提交有关拟取消学生考核资格的报告,并附必要的书面认定材料,经教师所在系(部)主任审核,报教务处批准并通知学生所在系(部),由院(系)通知学生本人。
第三章 考试课成绩评定
第九条 考试课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,由教师分别评定,按各自所占比例综合评定出该门课程的总成绩。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应当达10%—30%,有实验课且占比例较大的可达40%。每门课程平时成绩比例应当由教研室研究确定,报系主任审批,送教务处备案并向学生公布。
第十条 学校在一、二年级实施部分课程的期中考试,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初公布当学期实施期中考试的课程。每个专业的期中考试课程不超过3门,期中考试时间由学校安排,期中考试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10%-30%,设立期中考试的课程其他内容的平时成绩占10%-25%。
第十一条 考试课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、出勤、习题课、作业、课堂讨论、平时测验和不单独进行考核的实验等进行综合评定。教师对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要规范、合理。
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在开课时,要向学生说明课程的考核形式,成绩评定办法,公布平时成绩所占比例。
第十三条 考试的方法可采用笔试、口试、实验技能考核等办法。笔试时间一般为100分钟,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教务处同意。口试准备时间为10分钟,口试时间一般为10分钟,题签数应当不少于考试人数。
第四章 考查课成绩评定
第十四条 考查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、实验、实习、作业以及平时测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,不得采用期末集中测验的办法评定考查课成绩。计算机操作考核测试时间不少于40分钟。
第十五条 考查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5日内评出成绩,并将成绩录入教学管理系统,同时将学生成绩单(含平时各项考核成绩)和评定学生成绩的依据材料报送教师所在院(系)存档备案。
课程考核按照《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专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平时成绩各评定因素的原始记录(将学生平时成绩如实填入《教师手册》),并客观真实地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。期末按要求提交《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平时成绩考核表》。考核表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,考核表与相应期末试卷一起保存备查。
第五章 课程成绩登记与公布
第十六条 各系(部)成立系主任为组长的成绩审核登记小组,负责考试课试卷的拆封和指导成绩录入工作,由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5日内完成成绩录入。
第十七条 成绩录入如有错误,任课教师须填写《大连海洋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考核成绩修改审批表》,经同意后,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进行修改。
第十八条 成绩单由任课教师负责打印,一式三份。课程成绩单必须由系(部)教学秘书本人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(部),不得让别人代送。
第十九条 教务处、各系(部)及任课教师应加强考卷、考查课成绩评定依据材料和学生成绩档案管理,注意做好试卷和成绩保密工作。
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期末考核成绩(包括考试课和考查课)由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向学生公布,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成绩以学校存档的纸制成绩单为准。
第六章 试卷复查
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,学生如对考核成绩提出质疑拟复查试卷,必须自成绩公布之日起,三日内办理复查试卷手续,因假期不能及时办理复查手续者,应当在开学第一周周三前办理,逾期一律不予复查。
第二十三条 试卷复查程序:
1、由学生本人填写试卷复查申请表;
2、送学生所在系(部)主任审批,报教务处批准;
3、由教务处通知教师所在系(部)安排教研室主任、任课教师和学生一同复查试卷;
4、复查工作结束后,由教研室主任填写复查结果,系主任签字,报教务处备案。需更正成绩的,由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进行更正,并通知学生所在系(部)。
第七章 监考教师职责
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职责
1、监考是教师正常教学工作任务,要求教师每学年不得少于6次。期末考试前,全校教师必须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考前培训会。
2、监考教师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监考工作,应严格按照《考场规则》的规定和要求执行;中途离场或提前离场,不得私自串场,不得私自调换监考;监考教师应挂牌监考。
3、监考教师不得随意缺勤,若因事、病不能准时到场,必须提前(不少于一天)将经系(部)主任批准的申请表交教务处备案,并同时上报更换后的监考人姓名。
4、监考教师应在考前20分钟到备考室领取试卷;清理考场及安排考生坐定后,监考教师应当宣读《考场规则》或重申考试纪律;开考前5分钟,监考教师当众拆封试卷袋,分发试卷;考试在规定时间准时开始。
5、考试开始15分钟后,考生不得进入考场,监考教师开始清点人数。发卷后监考教师必须提醒考生在试卷(答题纸)上填写班级、学号、姓名。考试开始后,监考教师要逐个检查考生是否已将其班级、学号、姓名写在指定位置。考试期间,教师应注意检查考生的考试证、学生证以及与试卷所填写姓名是否相符,检查考生试卷的完整性,发现问题及时处置,或报告教务处进行处理。
6、考试期间,监考, 教师不得私自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、勘误、提示。考生对试题印刷、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,监考教师应当众回答,不得暗示题意或与考生私下交谈。
7、考试期间,监考教师应该坚守岗位,严格履行职责,不得随意离开考场,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,如聊天、看报等,教师不得在考场内批改试卷、不得在场内抽烟。
8、考试期间,教师应关闭移动通讯工具,注意仪表举止,应注意保持考场及周围秩序,避免在考场及周围与学生争吵,避免与学生推拉撕扯。
9、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违纪、作弊行为时,应注意准确定性并获取有关证据,然后将违纪情节如实记入《考场记录表》,有关证据应随《考场记录表》在考试结束时交给教务处。
10、监考老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如对考生的作弊行为置之不理,甚至放任自流的,一经发现,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11、考试结束前15分钟,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;考试结束时间一到,应要求考生停止答卷,并将试卷或答题纸翻放桌上,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。
12、考试结束后,监考教师应清点试卷、草稿纸、答题纸,认真核对考生人数和交卷份数,填写有关监考记录;监考教师应将《考场记录表》、试卷(答题纸)、草稿纸一并送交备考室,不得令他人稍带或另交它处。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